法律該賦予人工智能什么地位?實現與人的智能疊拼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工智能創造物的歸屬以及人工智能所引起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賦予人工智能主體資格既沒有實益,也沒有法哲學上的根據,人工智能立法應當以安全為基本原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劉洪華說。
2015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由西湖、濱江、余杭3家基層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試點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正式上線,專門審理涉網糾紛案件。
2016年12月,名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統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線,為法官提供辦案規范和量刑分析等精準信息,以大數據推進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統一。
2017年5月,全國首個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上海誕生,這個系統以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為技術內核,在對上海幾萬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書數據進行學習后,已具備初步的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
近些年,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應用正在逐漸深入。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支振鋒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應鼓勵人的智能與人工智能疊拼,讓人工智能在減輕法官工作負累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必須注意到,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輔助而不是依賴,法官的敬業與職業倫理,更應該在人工智能的發展中得到強化。
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法律應未雨綢繆,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網絡隱私等方面的立法。
人工智能技術助力司法活動
一起故意傷害罪上訴案件,因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從上訴提交的那一刻開始,睿法官就開始在后臺工作,它會提取一審案件信息和上訴狀案件自動立案,立案法官只需要進行確認操作,二審案件就立案成功。在北京,智能研判系統會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興技術,通過智能機器學習、多維度數據支持、全流程數據服務,實現為案情畫像,為法官判案提供統一、全面的審理支持。
如果一份證據證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檢報告說是鈍器致死,此時,引入了人工智能技術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就會發現這里有矛盾,提醒辦案者注意。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不僅能發覺單一證據的瑕疵,還能發現證據之間的邏輯沖突之處。
當事人如果遇到了網購糾紛,可以打開專門的網頁或APP,在網上完成起訴、立案、舉證、開庭、送達、判決、執行的全部訴訟流程。201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3家基層法院開始了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試點,使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在網上參與訴訟,解決糾紛。
貴州、上海創造性地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分析證據,www.twshmhelmet.com,明確不同訴訟階段的基本證據標準指引,研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構建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探索了一條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融合的新路子。
近年來,司法機關把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司法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改變了傳統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給司法工作注入了前所未有的創造力。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運用,不僅體現在立案大廳里穿梭引導的機器人上,還可能會逐步體現在法官的判決書中。實際上,十幾年前,就曾出現過‘電腦量刑’的實踐與討論。近兩年,讓人工智能輔助法官判案甚至生成判決書,也日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支振鋒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仕浩認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以人工智能與司法改革深度融合促進未來法治,需要科技與法治結合、理論與實踐結合、傳統與現代結合,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治理。
相關的政策文件,也指出了人工智能對于司法活動的重要性。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確定了頂層設計、系統建設、保障體系、應用成效等4個方面55項重點建設任務,提出要在2017年底總體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2020年底實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在全國的深化完善。
國務院2017年7月8日印發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提到,建設集審判、人員、數據應用、司法公開和動態監控于一體的智慧法庭數據平臺,促進人工智能在證據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閱讀與分析中的應用,實現法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智能化。
實現人工智能與人的智能疊拼
值得注意的是,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不是要取代線下的刑事訴訟活動,也不是要替代司法人員獨立判斷,而是發揮人工智能在數據采集、整理、分析、綜合方面的優勢,幫助司法人員依法、全面、規范收集和審查證據,統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支振鋒認為,從當前的現實來看,人工智能還沒有取代法官的可能,作為涉及到人生與人心、情感與理性的法律訴訟,能否完全交給人工智能,依然存疑。
因此,最可能的方式是,人工智能與人的智能疊拼,前者輔助后者。而大數據為這種可能提供了極大支持。在當前大數據時代,由于信息的不完備,KUKA機器人電路板維修,‘電腦量刑’當然會引發疑慮。但大數據的存在,使得全樣本、全信息與全信息要素都成為可能,這就使得人工智能在‘知識’的豐富性與整全性上,大大超過人類。支振鋒說。
支振鋒認為,利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可以使法官得到類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裁判規則,從而在減輕法官工作負累、促進法官準確適用法律以及保證類似案例類似判決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
專家認為,盡管司法活動越來越離不開人工智能,但人工智能并不可能取代法官,人工智能只是一種輔助法官辦案的工具。
上海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徐世亮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研發期間的業務組負責人之一,在對該系統的智能表示認可的同時,徐世亮直言,審判是一門藝術,有些事情機器干不了。
同樣是盜竊3000元錢,一種是為生活所迫,另一種是游手好閑,主觀惡性能一樣嗎?判決結果也會不一樣。徐世亮舉例說。
支振鋒強調,人工智能是法官裁判的輔助,而在可見的將來,甚至永遠都不可能成為法官裁判的依賴。
在大數據時代,法官固然可以通過人工智能獲得全樣本、全信息的裁判數據,但現有的算法能否保證人工智能能夠充分利用這些全樣本、全信息的數據以及能否對它們作出最恰當的分析,仍然是可疑的;另一方面,將充滿豐富的人的經歷、感情的訴訟,交給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和倫理上,也很難得到支持。特別是,越是有可資利用的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法官的敬業與職業倫理也更應該得到強化。支振鋒說。
法律需要未雨綢繆
盡管人工智能對法律的變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這種已經開啟的變革,得到了學界和業界的重視。
1月6日,全國首屆人工智慧與未來法治學術研討會在西北政法大學舉行。與會專家認為,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人工智能還不能夠做到拋開人類來提供法律服務,更多的是會協助人們完成一部分輔助工作。
一方面,要提升法學研究的水平,來有效應對人工智能帶來的諸多問題。